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学生席位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学校的建设计划,纳入市、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