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