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当协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得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