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