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律援助资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