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