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资金应当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分户核算,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