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的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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