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一)市、区财政的专项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