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