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