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