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于三日内回复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