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申请人撤回已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