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申请人撤回已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