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