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