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当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