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