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组织气候环境的跟踪监测和气候影响评价,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结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