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