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