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