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