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须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