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