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