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将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有关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送达地点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所在地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法定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