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告知书的副本及送达回执订入卷宗。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