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事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固定住所或者无合法经营场所的;(二)当事人身份当场不能确认的;(三)在边远山区、水上、交通不便和没有代收罚款单位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