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构成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