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采取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有权就行政机关对其无关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申请复议;对登记保存不当或者非法超期登记保存造成的损失请求行政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