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