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