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