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震灾害和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