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五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或者严重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时,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