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或者严重地质灾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情况,动员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