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