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