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