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城市、乡镇和村屯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乡镇和村屯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型的建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