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