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