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