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