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