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当地银行最高贷款利率20%借入资金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借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借款额5%至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