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修改农村审计站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对违法违纪款项应当全额追缴,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冲转有关帐目,或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