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农村审计站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使用省农村审计总站统一制发的审计文书、凭证、帐簿,必须建立标准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和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