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施科教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因地制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采取重点扶持政策和灵活措施,积极发展珍珠黄玉米、火麻、龙骨花、油茶、核桃等特色农业;强化农产品市场安全监管和流通服务,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