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游行、示威队伍在行进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交通阻塞的;(二)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重大自然、治安事故需要封锁现场的;(三)遇到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