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