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