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凡应当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交款手续。逾期不办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交款额5‰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