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从事流动性、季节性、临时性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地貌破坏或者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省有关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