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因生产和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